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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建築群[編纂]
- 重要文化景觀(日語:重要文化的景観):在作為景觀區域採取保護辦法的日本各級行政區當選定翻譯選定的9件重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「近江八幡の水郷」,岩手縣一關市的「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」,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「アイヌの伝統と開辟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」,愛媛縣宇和島市的「遊子水荷浦の段畑」,岩手縣遠野市的「遠野荒川高原牧場」,滋賀縣高島市的「高島市海津・西浜・知内の水辺景観」,大分縣日田市的「小鹿田焼の里」,佐賀縣唐津的「蕨野の棚田」,以及熊本縣上益城郡山都町的「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」。
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護衛法》進行規範,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管理、保護的方法翻譯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。
參看[編纂]
注釋[編輯]
- ^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—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
外部保持[編纂]
- (日文)文化財護衛法
有形文化財指定/登録 列表 無形文化財標識/認證/選擇 列表 風俗文化標識/認證/選擇 列表 紀念物指定/登録 列表 文化景觀選擇 列表 傳統建築群選擇 文化財護衛手藝選擇 列表 分類:- 物資文化財產(日文:有形文化財)
- 國寶(日文:国宝)、重要文化財(日文:主要文化財)
- 國寶、主要文化財(建築)
- 國寶、主要文化財(美術品)
- 登錄有形文化財(日文:登録有形文化財)
- 登錄有形文化財(建築)
- 登錄有形文化財(美術品)
- 登錄美術品
- 國寶(日文:国宝)、重要文化財(日文:主要文化財)
- 無形文化財產(日文:無形文化財)
- 人世國寶(日文:人世国宝)、重要無形文化財產(日文:重要無形文化財)
- 選擇無形文化財產(日文:選択無形文化財)
- 民俗文化財產(日文:風俗文化財)
- 主要有形風俗文化財產(日文:重要有形民風文化財)
- 登錄有形風俗文化財產(日文: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)
- 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產(日文:主要無形民俗文化財)
- 選擇無形民風文化財產(日文:選択無形民風文化財)
- 文化景觀(日文:文化的景観)
- 主要文化景觀(日文:主要文化的景観)
- 文化景觀(日文:文化的景観)
- 傳統建築群(日文:伝統的建造物群)
- 主要傳統建築群留存區域(日文: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)
- 傳統建築群留存區域(日文:伝統的建造物群保留地区)
物資性文化財產[編輯]
其中具有官方認定妙技、技術的小我,在日本平常稱為「國寶級人物」(日語:人世国宝)。
民俗文化財產[編纂]
- 重要非物資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無形文化財):非物質文化財產中希奇主要的部門。
- 挂號的景致勝景(日語:登録紀念物):尚未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整體認定的風光勝景(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風物名勝),此中特別需要保留與有效操縱的。
- 天然景觀(日語:自然紀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。
- 勝景(日語:勝景):如庭園、溪谷、山嶽、洞窟、泉水等。
- 古蹟(日語:史跡):如貝冢、古墳、遺蹟等。於2006年1月26日最早公示挂號的三件是:「函館公園」、「再度(ふたたび)公園及び再度山永久植生留存地」、「相楽園」。
文化景觀[編輯]
目次
- 1 分類
- 1.1 物資性文化財產
- 1.2 非物質文化財產
- 1.3 風俗文化財產
- 1.4 光景名勝
- 1.5 文化景觀
- 1.6 古建築群
- 1.7 文化財產護衛手藝
- 1.8 地下財產
- 2 參看
- 3 注釋
- 4 外部連結
分類[編輯]
其包孕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(即繪畫、镌刻、工藝品、書本典籍、古代文件、考古資料、歷史資料)翻譯還分為:
地下財產[編纂]
- 選定珍愛手藝(日語:選定保留手藝):由日本當局選選定的保護技術。
民俗文化財產(日語:風俗文化財)包括民間的衣飾、飲食、室廬、崇奉、節慶、生產、生涯方式等相關的習慣習慣、風俗藝術、風俗工藝等,可分為:
文化景觀(日語:文化的景観),指日本各地域人們奇特的生涯、生產以及一方水土頭土腦候構成的景觀,如梯田、里山等,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風采。為了日本文化廳實行人文景觀的回護和存續的計劃,日本的「文化景觀珍愛、補葺相幹審核委員會」(文化的景観の保存・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)在第三次查詢拜訪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重要地域。
古建築群(日語:伝統的建造物群),指與周圍情況融為一體,構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子等。
地下財產(日語:埋蔵文化財),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類文化財產不同,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。 這些首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這段期間希奇需要留存或有用利用的(如建築)近現代文物。
- 國寶(日語:国宝):主要文物中有迥殊高文化價值的部門翻譯
- 登錄有形文化財(日語:登録有形文化財):尚未被日本政府或處所公共整體認定的物質性文化財產。
非物資文化財產[編纂]
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日本為護衛文化財產、天然遺產所設立建設的標準,其資曆依日本《文化財回護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份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現實上不但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領域,也包括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天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記念物)。《文化財護衛法》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:(其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)
- 登錄物資風俗文化財產(日語: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):尚未被日本政府或處所公共集體認定的有形風俗文化財產(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)中特別需要保存與有效哄騙的。
- 重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):無形的民風文化財產中重要的部分。
- 主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有形風俗文化財):有形的風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。
風光名勝[編輯]
文化財產護衛手藝(日語:文化財の留存手藝),指保護文化財產過程當中必須的製作、補綴一類的技術翻譯
風光勝景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非物資文化財產(日語:無形文化財)包羅了戲劇、音樂、工藝技術等翻譯
文化財產庇護技術[編輯]
- 重要古建築群(日語: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):由日本當局選出的特別主要的古建築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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